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安监管罚(2015)第11号行政决定,申请执行内容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380元及未缴纳的罚款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于2015年6月10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3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乐)安监管罚(2015)第11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