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安监管罚(2014)67号行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限公司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2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3日以补充材料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乐)安监管罚(2014)67号行政决定罚款内容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