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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管理局与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管理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市监处字(2015)147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章**履行缴纳加处罚款2079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管理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乐市监处字(2015)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罚款2100元。并于2015年5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100元的义务。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申请的加处罚款2079元(加处罚款从2015年6月4日起算至2015年7月6日,计2100元u0026amp;amp;times;3%u0026amp;amp;times;33天u003d20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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