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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12月5日向被告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被告已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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