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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云诉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汤*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汤*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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