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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7月27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金**、丁晓秋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9120元(各征收24560元)。2013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形式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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