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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加强、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407xx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加强、蔡**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平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407xx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加强、蔡**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5225元。2015年3月8日,原平**生局与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合并为平阳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郑加强、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原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平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407xx号征收决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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