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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蒋**与永嘉**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蒋*胜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受理,于10月25日向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蒋*胜以被告开始履行职责,已进行核查、协调为由,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蒋**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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