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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永嘉县**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许可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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