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桃诉被告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受理,于3月26日向被告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桃以被告已受理其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申请,开始履行职责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