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康**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人社监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苍人社监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5年2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者肖*同工资共计8250元。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苍人社监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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