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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宇*、张**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泰人口计**(泗溪)第2015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温泰人口计生征字(泗溪)第2015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2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曾宇*、张**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81712元社会抚养费义务。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曾宇*、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温泰人口计生征字(泗溪)第2015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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