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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夏彩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泰人口计**(泗溪)第201402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温泰人口计生征字(泗溪)第201402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催告执行通知书,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与催告书均未按法定程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由于申请人采用的是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公告上的送达内容却是第2015003号征收决定书,作为征收依据的201402003号决定书并没有送达,正当程序未完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遂依照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温泰人口计生征字(泗溪)第201402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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