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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不服被告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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