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嘉兴市**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4)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秀综执罚决字(2014)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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