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管理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嘉兴**管理局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嘉兴**管理局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嘉工商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兴**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兴**管理局的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嘉兴**管理局撤回嘉工商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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