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收到起诉人杨**的行政起诉状,诉称:杨**系徐**、徐**、徐**(以下简称“徐*”)入赘女婿,杨**与徐*珍系夫妻关系。徐*原有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石桥村徐*头10号宅基地被政府征用,移地建房建造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社区一期的14-17号地块,由杨**与徐*共同出资建造。在杨**诉徐**、徐**、徐*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55号中,徐**提供了嘉兴市秀**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村民会”)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村14组朱**户于2012年11月在泰旗社区一期建造宅基地,面积110㎡,因朱**于2014年病亡,故现有宅基地归属徐**所有,特此证明”。村民会无权出具不真实的证明,它的行为侵害杨**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职权,现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村民会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泰石桥村村民委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行政机关,也没有授行政机关的委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嘉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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