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善**护局与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6月23日将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该行政征收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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