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不服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撤销善人社工认定(2014)209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解决所涉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