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金**接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发出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9-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征收社会抚养费16646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