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诸**、邬**、诸**、诸**不服被告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所有位于湖州市八里店镇诸葛村诸墓186号房屋,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23日,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诸**、邬**、诸**、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诸国康、邬**、诸**、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