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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6年5月18日向建设单位德清绿**发有限公司颁发(2006)05101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2015年6月,起诉人经查询后认为自己购买的百合公寓商品房是三无产品,设计施工图未经审核,被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故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从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起诉人陈**起诉之日,已超过九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现陈**提出要求确认被诉人颁证行为违法的诉讼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情形,应适用五年的起诉期限,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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