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5月31日对建设单位德清县绿**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合公寓二期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编号为31320020100531102。2015年6月,起诉人经查询后认为自己购买的百合公寓商品房是三无产品,并于2015年8月17日得到上述备案材料,后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被诉人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对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对起诉人陈**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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