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2015年7月13日,起诉人**有限公司通过长兴县政府信息网向被诉人长兴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查阅并以复印件的形式公开长兴县建设局经一路跨铁立交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被诉人一直未予答复。起诉人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已在本院(2014)湖德行初字第54号行政案件中予以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现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长兴**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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