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等12人以前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且没有确定规划条件和涉案建设工程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由,认为被诉人安吉县规划局核发安竣规(2014)第(11005)号安吉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违法。据此各起诉人共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人安吉县规划局作出的安竣规(2014)第(11005)号安吉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4年6月17日,被诉人安吉县规划局根据安吉九**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安竣规(2014)第(11005)号安吉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经核实,认为已具备竣工规划确认条件,予以竣工规划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该确认书仅是对竣工建筑面积的核实确认。而起诉人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是认为前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及该建设工程不符合控规,且针对上述内容起诉人已另案在本院提起诉讼,故被诉人作出该确认书是对起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郑**、江**、方**、黄**、方**、周**、黄**、吴**、黄**、黄**、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