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度长计生征字第25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3464元,加收滞纳金人民币440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年度长计生征字第25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何**1999年11月与其前夫生育一男孩,2005年9月离异;后与和平镇王村村嵇**非婚同居,并于2014年2月3日在长兴县中医院生育一女孩,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3464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公告送达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何**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年度长计生征字第25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3464元的决定,另加收滞纳金人民币440元,合计征收人民币7390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