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度长画计生征字第0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共人民币70127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年度长画计生征字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罗**2007年1月婚生一女孩,后又与画溪街道大斗村曾伯*非法同居,并在与其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2月16日在长兴妇保院非婚生育一男孩,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9848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发布公告,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8日公告期满。2014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催告书公告,2014年11月11日公告期满。被执行人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公告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年度长画计生征字第01号行政决定中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罗**征收社会抚养费69848元,滞纳金279元,合计70127元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