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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英诉被告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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