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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州思**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浔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劳动用工不规范,在委托姚**接受调查询问时,提供伪造的2014年4月份工资表,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工资支付记录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修正)》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法定代表人宋**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执行人湖州某某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浔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准予执行罚款合计15000元,滞纳金15000元,共计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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