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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行受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聚众哄抢案多次向诸暨公安局(安*派出所)书面(口头)报案拒不依法受案查办情况下,而提起行政诉讼合法合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清楚,涉案行为人所犯违法(或犯罪)证据充分,符合诸**院涉案、审判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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