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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钱强等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何**等十七名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绍兴高新**设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出让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等十七名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等十七名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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