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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的前身为上虞**有限公司(下称金**司)与中国农业**上虞市支行的前身中国**虞市支行(下称农**市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错误的(2001)绍中经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01年12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嵊执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书,将起诉人前身金**司所有的坐落于上虞市百官街道江扬路房屋所有权证为00003236号、00003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1201313号、1201117号两幢房地产抵偿给农**市支行。2002年7月10日,农**市支行与绍兴市**责任公司所属上**公司(下称拍卖商行上**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7月19日,拍卖商行上**公司未审查竞买人主体资格,同意第三人谢**代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企业法人u0026amp;amp;ldquo;上虞市**贸有限公司u0026amp;amp;rdquo;参与竞拍,并与第三人王**利用私刻的所谓u0026amp;amp;ldquo;上虞市**贸有限公司u0026amp;amp;rdquo;的印章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2年8月8日,第三人上虞市**贸有限公司(下称诚**司)成立。

2003年10月10日,起诉人向绍兴**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和行政诉讼。2004年10月22日上虞市建设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注销了第三人诚信公司的房权证百官镇字第、0003959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1月12日,绍兴**民法院作出(2005)绍**二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2008年3月20日,绍兴**民法院依法撤销了(2001)绍中经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了农**市支行的起诉。2008年11月1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嵊执字第01389号执行回转民事裁定书,裁定农**市支行向起诉人返还坐落于上虞市百官街道江扬路房屋所有权证为00003236号、000033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1201313号、1201117号两幢房地产。

2014年11月,起诉人与第三人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发现被诉人绍兴市**虞区分局将起诉人前身金**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①虞*用(1998)字第1201117号直接变更至第三人诚信公司名下虞*用(2002)字第01206441号;②虞*用(1998)字第1201313号直接变更至第三人诚信公司名下虞*用(2003)字第01200018号。2007年第三人在(2004)绍中行初字第23号、24号行政诉讼败诉后,明知自己用欺诈手段取得涉拍资产的情况下,为阻碍法院执行回转的实施,恶意将上虞市**贸有限公司名下虞*用(2003)字第01200018号分割变更为以下11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①上虞市**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0号;②上虞市**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1号;③上虞市**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9号;④上虞市**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2号;⑤上虞市**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7号;⑥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3号;⑦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4号;⑧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5号;⑨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6号;⑩谢丽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7号;⑩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8号;

起诉人认为,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被诉人绍**上虞区分局在农**市支行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即以其为权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作为涉案国有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以被诉人的违法行为与起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法院已裁定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执行回转登记至起诉人名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诉人绍**上虞区分局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①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0号;②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1号;③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9号;④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2号;⑤上虞市诚信通讯设备**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897号;⑥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3号;⑦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4号;⑧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5号;⑨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6号;⑩谢丽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7号;⑩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0120090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判令被诉人绍**上虞区分局执行(2008)嵊执字第01389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恢复登记到起诉人名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04年向绍兴**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权证百官镇字第号、0044号,绍兴**民法院编立(2004)绍中行初字第23、24号两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此,本院认为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土地使用权证亦被

变更之事实,但2004年至今,起诉人一直未对此提起诉讼,其诉请已经超出起诉期限。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上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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