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虞市**泥制品厂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虞人社理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虞人社理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虞人社理决字(2014)第6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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