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强喜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10日,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强喜利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9132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嵊计生征字(2015)第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周**、强喜利欠缴的社会抚养费99132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周**、强喜利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9132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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