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管理局与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3月25日,嵊州**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5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50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三江市监案字(2014)第1号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5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500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赵**欠缴的违法所得没收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5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500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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