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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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