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通知原告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竺春汉、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竺**、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聂**、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林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曹**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嵊州**源局与浙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