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林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3月12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林场非法占用的9490m2土地予以强制退还,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91m2建设用地上新建的房屋、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拆除在7699m2基本农田和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房屋、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4)90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违法建造在7699m2基本农田和其他农用地上的房屋、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嵊州市林场违法建造在嵊州市崇仁镇茶亭岗村7699m2基本农田和其他农用地上的房屋、围墙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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