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欠缴的社会抚养费21783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嵊计生征字(2014)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周**欠缴的社会抚养费21783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周**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783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