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收到王**的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撤销嵊州**办事处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嵊州市**西求自然村‘无违建’创建和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公告》(第四号)以及据此公告发出的第五号公告。为此,起诉人提供嵊州市**西求自然村“无违建”创建和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公告(第四号)、(第五号)文件、嵊**委表彰文件等复印件。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诉请的第四、五号公告系程序性行为,未对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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