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海**限公司与义乌**管理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3]第0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海苑**义乌分公司擅自于2011年3月12日委托义乌**有限公司印制了“檀香丽湾房产”广告宣传单彩页100000张,价格每张0.085元,共计支付印制费8500元,该宣传单中含有“购买海景房选择开发商最低价格最优服务”等内容。尔后上海海苑**义乌分公司在义乌市城区各主要交通叉口向驾驶员、行人发放上述广告宣传单,已全部散发。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二、罚款17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7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3]第0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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