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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义人社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全艺饰品厂于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1月27日期间,违法招用童工张**(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泥马村星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810192473)从事打杂工作。被执行人招用童工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5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义人社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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