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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13年4月初起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义乌市江东街道后园村232号开设诊所从事医学诊疗活动至案发(非医师行医时间8个多月)。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知柏地黄丸6盒,头孢克肟颗粒5盒,注射用头呋辛钠2瓶,诺氟沙星胶囊2盒,西咪替丁注射液1盒,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1盒,10ml无菌注射器40个,一次性使用注射器40包,复方氨酚烷胺胶囊5盒;2、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8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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