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永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人社监理决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对永康**有限公司所作的**人社监理决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永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理决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职工余**等35人的工资共计280414.53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