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浙江**限公司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与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与申请人浙江**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浦江县劳动争议人**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乙方浙江**限公司支付甲方赵**劳动报酬1670.4元,于2015年4月8日前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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