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磐安**源局与浙江省**业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磐安县尖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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