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江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4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李**社会抚养费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执行人徐**、李**(再婚,再婚前生育二男均判前夫)夫妇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7日不符合生育政策在衢江区妇幼保健院超生一男孩,违反《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后,于2014年12月19日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徐**、李**收社会抚养费55000元。被执行人徐**、李**于2015年1月21日止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整,尚欠社会抚养费35000元整。被执行人徐**、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衢江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465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徐**、李**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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