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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管理局与梁增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管理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开工商案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432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33元,限15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管理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开工商案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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