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饶**、邱**、杨和梅诉被告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叶**、饶**、邱**、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