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雷**、雷*余诉被告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雷**、雷新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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