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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陈**、何**诉被告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陈**、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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